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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控区要求居民“足不出户”在防疫法里有什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4-19 17:18

  封控区要求居民“足不出户”,在防疫法里有什么依据吗?如果不遵守,比如有的居民下楼散步,带孩子运动,倒垃圾拿快递等,会承担什么后果?

  

  “足不出户”相关法律规定可见《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1款、42条第1款,具体规定如下:

  

  1.《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当然,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上述2项紧急措施的解除,均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相关法律后果:

  

  1.《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2.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第3、第4条有相关规定。其中第3条明确严禁实施下列行为:(1)封控区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出户;(2)封控区和管控区内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民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者进行聚集活动;(3)防范区内人员擅自进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防范区场所未合理控制人员数量;(4)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磁、封条擅自出入;(5)拒绝接受本市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6)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7)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8)在医院、方舱、隔离点等救治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小区、单位等其他场所,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9)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道路通行证等证明文件;(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第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