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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或抗原筛查能否拒绝不配合检测需要承担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4-19 17:20

  当前全市正在核酸或抗原筛查,能否拒绝,不配合检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不能拒绝配合核酸和抗原筛查。

  

  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

  

  相关法律后果: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因此,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